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是物权请求权吗
一、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是物权请求权吗
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不一定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离婚协议对不动产的约定通常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合同约定。
如果离婚协议仅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此时约定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此时,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若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物权变更登记,那么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就拥有了物权,此时若该物权受到侵害,其主张的权利可能属于物权请求权。
综上,不能简单认定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就是物权请求权,要根据是否完成物权登记等情况具体判断。
二、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约定一般是有效的。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在协议里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归属、分割方式等作出约定。比如,夫妻双方可约定将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
不过,约定虽有效,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需依法登记。以房产为例,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若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需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此外,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
三、协议离婚房产是否需要保全
协议离婚时房产是否需要保全,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且能顺利履行协议,一般无需进行房产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有序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然而,存在一些情形时,房产保全就有必要了。比如,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房产的行为,这会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还有,如果双方对房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申请房产保全也能避免在争议解决期间房产出现不利于某一方的变动。
申请房产保全时,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供担保,若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决定是否申请房产保全前,应充分考量自身权益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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