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什么区别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雇佣关系主体则更为广泛,可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二是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雇佣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三是劳动报酬及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报酬一般较为固定,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且享受法定福利待遇,如社保、带薪年假等;劳务雇佣关系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不存在这些法定福利待遇。
四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务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调整。
五是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纠纷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务雇佣关系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雇佣关系主体无严格限制,雇主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员亦不受身份限制。
二是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是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持续的关系,有明确规章制度约束;雇佣关系一般较灵活,多为完成特定任务或短期劳务,期限、工作内容等可随时协商变更。
四是劳动报酬及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报酬有最低工资等保障,享受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福利;雇佣关系中,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无强制福利待遇。
五是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诉讼;雇佣关系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是劳动者;雇佣关系主体范围更广,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工可以是自然人。
二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有明确规定;雇佣关系主要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是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一般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雇佣关系较为灵活,可根据具体工作任务临时建立,合同形式也不固定。
四是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雇佣关系中,雇工待遇通常由双方约定,不一定享有这些法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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