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受理后提出和解有法律条件吗
一、行政抗诉受理后提出和解有法律条件吗
行政抗诉受理后提出和解存在一定法律条件。
一方面,和解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和解的各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等,都应是真实自愿表达和解意愿,不存在任何一方受到胁迫、欺诈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形。
另一方面,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公共管理与公共秩序,若和解内容突破法律底线,危害上述利益,该和解将不被法律认可。
再者,和解事项应属于可处分的权利义务范围。行政机关的权力通常是法定的,只有在法律允许其自由裁量、可处分的领域内,才可以进行和解。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幅度等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裁量权,在该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可作为和解内容。
符合上述法律条件的行政抗诉受理后的和解,才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二、刑事和解未起诉算犯罪吗
刑事和解后未起诉,是否算犯罪需依具体情况判断。
若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犯罪事实依然存在,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等考量,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仍被认定为犯罪,只是不再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是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从法律角度不能认定犯罪。因为刑事诉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外,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而未起诉,也不算犯罪。比如某些案件中,双方冲突轻微,损害后果极小,整体情节未达到犯罪程度,自然不能认定为犯罪。总之,刑事和解未起诉不能简单等同于是否犯罪,要依据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来判定。
三、起诉和解后能重新起诉吗
起诉和解后能否重新起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属于民事诉讼,在和解撤诉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撤诉视为未进行过起诉行为,只要仍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果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通常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因为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达成并履行,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已按和解约定进行了处理。若一方随意反悔重新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过,若存在和解协议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如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和解协议,受损害方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之后可以重新起诉。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和解撤诉后,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而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和解后检察院一般不会轻易重新起诉,只有在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重新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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