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的区别

2025-12-05 01:46:36 法律在线 0
  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的区别?全风险代理制度下,代理人既需倾注大量时间与精力,同时亦可能涉及投入资金及其他资源等事宜,以便共同分担案件所蕴含的各种潜在风险。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的区别

   风险代理乃是一种独特的委托诉讼代理模式,其主要特点在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待案件顺利执行并收回相应债权时,再根据执行得到的债权额按规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由于在该种承接模式下,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需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潜在风险,故而被冠名为“风险代理”。然而,风险代理亦有进阶之分,即全风险代理模式。在此基础上,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将更为突出,但若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其所能获取的报酬比例亦可能相对较高。在全风险代理的实践操作中,代理人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资金等各类资源,以便共同分担案件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风险代理合同什么情况下可终止

   风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双方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可能会明确约定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终止,比如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案件进展阶段、完成特定的代理目标,或者出现特定事件等,当这些约定条件满足时,合同即可终止。

   (二)代理事项完成。当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代理工作,如完成诉讼程序并取得相应结果,或者完成了非诉事务的相关工作,风险代理合同自然终止。

   (三)委托人解除合同。如果委托人基于正当理由,如发现律师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代理义务等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委托人可以依法解除风险代理合同。

   (四)律师解除合同。在委托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如不配合律师工作、不按约定支付必要费用等,且经催告后仍不改正,律师有权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代理合同也可能终止。

   三、风险代理合同合法么

   风险代理合同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案件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若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部分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比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律师协商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但风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也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约定的收费比例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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