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属于借款费用吗
一、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属于借款费用吗
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属于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债券折价,是发行价格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本质上,债券折价是发行企业为以后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的补偿。在债券存续期间,企业需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折价进行摊销。这一摊销过程会增加每期的利息费用,是企业为筹集资金实际承担的成本,符合借款费用的定义。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将债券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计入各期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例如,若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债券折价摊销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后则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所以,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属于借款费用范畴。
二、欠条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有效吗
欠条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条或欠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即使未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只要具备当事人姓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金额等基本要素,能够清晰表明借款事实,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未写借款日期的情况,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实际发生的时间。而未写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不过,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在补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时,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若无法补写,也要注意保留好其他能证明借贷事实和时间的证据。
三、借款指定收款人可以连带起诉收款人吗
借款指定收款人能否被连带起诉,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收款人仅为款项代收人,与借款合同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未参与借款合意形成,也无担保等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将其连带起诉。因为其收款行为只是受借款人指示,不构成债务加入或其他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然而,若有证据表明收款人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被连带起诉。一是收款人实际参与借款过程,与借款人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构成共同借款人;二是收款人提供了担保,无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在符合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收款人对借款资金存在不当使用、转移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是否连带起诉收款人时,债权人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收款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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