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需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司法等部门参与解救的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比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计划;为拐卖者提供便利条件;对解救工作设置障碍等。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履行解救职责。过失不构成此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正常活动。国家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职责,若不履行该职责,会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导致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后果。
三、犯了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精神失常;被拐卖妇女被转移、隐匿、转卖,难以解救;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及时进行解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需注意的是,具体量刑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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