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由谁担任监护人
一、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由谁担任监护人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监护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首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些近亲属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通常在情感和生活上有一定联系,能较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些个人或组织一般与被监护人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或者具有爱心和责任感,主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或相关组织: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基层组织对当地情况熟悉,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什么情况受委托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受委托监护人在以下情况需承担责任:
1.因过错致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权益。受委托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若存在疏忽、懈怠等过错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受托监护人明知被监护人有攻击倾向,却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致使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此时应担责。
2.未按约定履行监护职责。若委托监护协议中明确了受托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和义务,而其未按约定履行,造成被监护人权益受损,也需承担责任。例如,协议约定要保障被监护人的教育权利,但受托监护人却无故让被监护人辍学,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转委托造成损害。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监护人擅自将监护职责转委托给他人,且转委托行为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受托监护人要对该损害后果负责。
不过,若受委托监护人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监护义务仍无法避免损害发生,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委托监护并不免除原监护人的责任,原监护人可能仍需承担一定补充责任。
三、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什么指定监护人
当监护人存在争议时,指定监护人的主体有以下两类:
第一,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上述组织提出申请,由其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人民法院。当事人若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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