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以关联一般保证担保吗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以关联一般保证担保吗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以关联一般保证担保。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里,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保证担保就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债权人与保证人需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以及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当债务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除外。
所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关联一般保证担保具有可行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期限一个月担保人期限是多久
借款期限一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本题中,借款期限一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就是借款期限结束时,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此时起算的六个月。
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两个月,那么就按两个月算。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需在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该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两者在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金融主体,其发放贷款通常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双方就借款的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借款合同即成立,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基于彼此的信任和情谊,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款合同才成立。例如,甲和乙都是自然人,甲答应借款给乙,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口头或书面协议,但在甲实际把钱交给乙之前,借款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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