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一、赠与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赠与协议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从单务性来看,在赠与协议中,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一般无需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仅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需在赠与物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但这并非与赠与人义务对等的给付。
就无偿性而言,赠与人给予受赠人财产,不要求受赠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受赠人取得财产无需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这与买卖等有偿合同形成鲜明对比。
关于诺成性,一般情况下,赠与协议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过,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对于普通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赠与合同与协议在法律上本质相同,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约定,但存在一定区别:
- 概念侧重:赠与合同强调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突出财产转移这一特定行为;协议概念更宽泛,涵盖各类当事人协商达成的约定,可涉及多个方面。
- 形式要求:赠与合同一般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信息、赠与财产情况、交付时间等要素,对内容完整性和条款明确性要求较高;协议形式更灵活,可能口头达成,也可能书面约定,条款详细程度和规范性因情况而异。
- 法律适用与约束力:赠与合同主要受《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相关规定调整,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协议依据具体内容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只要内容不违法且体现双方真实意思,就具法律效力,其约束力依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三、赠与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赠与行为属于单务、无偿、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从单务性来看,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一般无需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比如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赠与乙,仅甲有交付电脑的义务,乙无需为得到电脑而付出相应代价。
就无偿性而言,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例如,张三把一幅字画送给李四,李四不用向张三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财物。
关于诺成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不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比如,A与B达成赠与协议,约定A将一辆汽车赠与B,协议达成时,赠与合同就已成立,之后A有义务按约定交付汽车。
综上所述,赠与行为具有单务、无偿、诺成的特点,在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有其独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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