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一、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范围广泛,包括各类民商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就可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专门处理劳动领域的争议,像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
二是设立和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其依据仲裁法设立,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和准司法性,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三是仲裁程序和规则不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仲裁规则,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约定。劳动争议仲裁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规则,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序相对严谨。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争议怎么办
若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争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确认不受理原因。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会明确说明不受理的具体理由。比如可能是超过仲裁时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等。
二是针对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全等可补正的问题,按照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申请仲裁;若是对不受理决定存在异议,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查该劳动争议是否应受理。
三是注意时效问题。无论是再次申请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都要关注相关的时效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此外,劳动者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等,准确判断自身情况,在专业指导下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三、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
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具体阐述如下: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申请仲裁。这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确立的制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一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简便,能够较为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且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处理有丰富经验,能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仲裁前置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一些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总之,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应先通过仲裁途径寻求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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