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写丈夫名字,可以变到妻子名下吗
一、房子只写丈夫名字,可以变到妻子名下吗
(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夫妇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无论约定任何一方可享某个人婚前所属之房产所有权,抑或是约定双方皆认可婚内财产归仅为一方所有,此类行为皆构成对房产的赠与,应当首先完成相关赠与公证流程,然后有序地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程序。
值得悉知的是,在真实的社会生活情境中,针对婚内所获取之房产在申请办理登记之时,往往由夫妻双方中的某个单方面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提出,因此,若有以丈夫或妻子任一方名义登记之房产而实际上归属为夫妇共有应,当由此夫妇两公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夫妻双方各自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涉及因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情侣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路径包括:双方前往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在就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财产分配等议题达成共识后,领取离婚证书。
若是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经过调解或做出判决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如因情侣解除婚姻关系导致房产产权发生转移,应该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进行办理;若选择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的,则可由成功获得房产权益的一方凭借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可单独处理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房子是公公和丈夫的名字,公公有权把媳妇赶出去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了。
公婆和儿媳关系不好会给整个家带来麻烦。
比如说,要是公婆“把儿媳轰出去”,那可能有好几种原因,我们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解决。
第一,如果儿媳和儿子住在公婆的房子里,那公婆有权决定谁能住,谁不能住,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他们可以把儿媳赶出去。
但如果公婆住在儿子儿媳家里,那他们就是客人,没权力把儿媳赶走。
第二,如果公婆想让儿子和儿媳离婚,那他们也没权利这么做。
因为按照咱们国家现在的婚姻相关法律规定,没人能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就算是父母也不行。
三、房产是丈夫的丈夫去世妻子有份吗
当某位夫士不幸离世之后,其所拥有的房产并不能自动划分为配偶的私人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房产都将被视为共有财产,若在此过程中双方未就房产分配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可以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当夫士过世时,他原本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将会被界定为遗产,由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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