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不可以并用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不可以并用
首先,值得明确指出的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不能同时主张。
这是因为在我我国法律体系内,定金本身属于违约定金性质,具有预付违约金的作用内涵,在目的性、时效性以及功能特性等多个层面都与其产生重叠,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两者无法进行双重惩罚。
再者,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通常情况下,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应当被视作对潜在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设定,故此,违约金和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是无法并行支持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所谓的违约金,即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各方主体协商同意后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的,或是经由国家法律直接设定的,旨在当合同的债务人未能完全或恰当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其应负有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支付义务。
在合同签署之时,合同各方主体均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若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则该等情形下将不会触发违约金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实际发生的违约金数额却远低于因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同样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实现对违约金的适度降低。
在主张违约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至于损害赔偿,这是指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违约方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违约行为确实存在;其次,债权人确实遭受了损失;再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违约方不能够找到任何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
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主要特征在于其补偿性质,通常并不具备惩罚性的色彩。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系指合约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所商定,或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用于当合约债务人未能正确且全面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
在拟定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违约金,若是非双方同意,那么即便出现违约金损失的情况,也不会产生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增加违约金金额;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金额。
在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将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至于损害赔偿,这是指违约方由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条款,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债权人确实遭受了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违约方并无免责事由。
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补偿性质,通常情况下并不带有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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