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倘若被执行人仅仅拥有的唯一房产已经超过其及全体扶养亲人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处房产仍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坚持人们的生存权益应当优先于债务权利的原则。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涉及到债务人名下的住宅时,我们必须确保他们仍能保有基本的生活居所,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些住宅是不允许进行拍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抵偿债务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套房产,法院就会完全停止对其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被执行
记住了哈,如果被执行人家里有这些东西,法院不能给他们查封、扣押、冻结:
(1)必须要用的衣物、家具、锅碗瓢盆等;
(2)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钱;
(3)娃们的义务教育要用的学习用品;
(4)还没有公开过的发明或文章;
(5)残疾人用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6)得来的奖章之类的荣誉品;
(7)跟外国、国际组织签的协议里规定不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司法解释说不能动的其他东西。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怎样分配
要想知道如何来分配这个被执行人的财产?那就得看法律是怎么说的了。
如果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本不够偿还所有债务(也就是说还差得多)的话,那就得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分配这些财产了。
首先,就是把执行得到的钱先扣掉执行所需的费用,然后再去还那些应该优先得到赔偿的债主们。
至于那些普通的债主们,他们的赔偿原则上来说,就是根据他们所欠的总金额占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主们的总金额的比例来决定的。
当然,如果有哪个债主或者被执行人觉得这个分配方案不公平,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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