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经开区宜品足浴店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2025年1月14日,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湘望路3号湘潭宏菱商业办综合楼1号楼的湘潭市经开区宜品足浴店(以下简称宜品足浴)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2025年1月16日,大队依法对宜品足浴立案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下发了法律文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效后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月14日,经开区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湘潭市经开区宜品足浴店出示证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依法填写和制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于1月16日对该足浴店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由于该场所存在的隐患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违法行为发现后,能主动停止营业,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 号)第二部分第一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一条及其《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1-2较轻违法行为情形之规定,同时兼顾“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大队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给予宜品足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逾期不缴纳罚款,催告无效强制执行。宜品足浴在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未缴纳罚款,大队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之规定下达了《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决定。催告时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月15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出具《行政裁定书》。至此,该案转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坚持执法刚柔并济,将优质服务寓于执法过程中。大队秉承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重的原则,在严格处理的同时,依法依规在最短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将行政处罚、督改隐患、服务指导形成执法闭环。大队“柔性执法”,根据该案事实和情节,给予从轻处罚,但由于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难以执行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执法的权威性,大队坚持“刚性执法”的理念,在依法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按程序移交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三、执法程序严谨准确,维护执法尊严和权威。该案违法对象主体明确,消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全面、客观,证据链完整,全程规范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对重要证据进行拍照取证。处罚金额严格执行处罚裁量基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申请法定救济途径,也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经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当事人仍未履行,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严格执行,体现了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肃性、准确性,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此形成震慑力量,维护了消防执法的尊严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