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转让后如何继受
一、保险合同转让后如何继受
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通常自转让时起,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需通知。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根据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起一定期限内可解除合同。若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相对复杂。通常,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般不能随意转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保险人同意、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等,合同可以转让。受让人继受合同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费等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如保险金请求权等。
总之,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需依据合同性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具体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式。
二、保险合同中原位癌指什么
保险合同中,原位癌通常指黏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层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的癌。
从病理角度讲,原位癌处于癌症的最早期阶段。它没有发生转移,也不会对周围组织造成侵犯,相对其他癌症病情较轻。比如乳腺导管原位癌、宫颈原位癌、皮肤原位癌等都属于原位癌范畴。
在保险赔付方面,不同保险合同对于原位癌的规定不同。有的重疾险将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不进行赔付;而有的防癌险或附加了轻症保障的重疾险,会把原位癌纳入保障范围,确诊后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原位癌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以及赔付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纠纷。
三、人身保险合同指的是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常见的有定期寿险,在约定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还有年金保险,按约定时间间隔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健康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比如医疗保险,补偿被保险人看病治疗产生的费用;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时给付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旨在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提供风险保障,满足不同人群在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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