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2025-12-31 11:45:34 法律在线 0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风险通常由卖方承担。因试用期间所有权多归卖方,且风险与所有权一般相匹配。但因买方过错致损,风险由买方担;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一般是卖方承担的吗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通常由卖方承担。

   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仍归卖方。根据风险与所有权通常相匹配的原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风险也多由卖方承担。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虽然标的物已交付给买方试用,但由于买方此时并未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

   不过,如果是因买方的过错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那么这种情况下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的过错行为打破了正常的风险承担规则,其需要对自身过错导致的结果负责。此外,若双方在试用合同中对风险承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来确定风险的承担主体。

  

   二、关于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例来说,若劳动者试用期为三个月,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个月用人单位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再额外支付一倍工资给劳动者。不过,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还需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是怎么约定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时长。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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