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工伤职工旧病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其一,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三,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不过,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需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若确认属于旧伤复发,就能依法依规享受上述工伤待遇。
二、雇佣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雇佣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需分情况来看。
若雇佣关系为劳动关系,即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满足一定条件可认定为工伤。依据相关法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雇佣关系为劳务关系,比如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雇佣,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下班途中受伤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所以通常无法按工伤处理。
总之,雇佣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雇佣关系的性质以及受伤的具体情形。
三、职工发生工伤的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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