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需要工伤认定吗
一、再次鉴定需要工伤认定吗
再次鉴定通常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属于工伤范畴的行政确认行为。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确认职工的伤害属于工伤,才会涉及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当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可申请再次鉴定。
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明确此次伤害是工伤,也就不存在基于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的基础。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
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再次鉴定之前,必须先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否则,再次鉴定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
二、再审后才可以认定工伤吗
再审并非认定工伤的必经程序。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当事人仍然认为判决有错误,才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所以,正常情况下,按规定流程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经其认定即可确定是否为工伤,无需经过再审。再审通常是在对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存在争议,且符合再审条件时才会启动的纠错程序。
三、在工作地可以认定工伤吗
在工作地通常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工作地是重要的认定地点。
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工作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在工作地的社保部门有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职权。
例如,职工在工作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地患职业病等情况,都可以在工作地申请认定工伤。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经协商,可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也可按照生产经营地(工作地)的规定在工作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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