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认定
一、江门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认定
江门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申请。
第二,提交材料。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第三,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四,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五,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建筑工地受伤工伤申报管辖
建筑工地受伤工伤申报管辖遵循一定规则。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行业,特别是建筑工地,按照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此类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办理工伤认定。
在具体申报时,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程序顺利进行。
三、江门工伤评级认定标准
江门工伤评级认定标准遵循国家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此标准将工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级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可认定为一级工伤。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像一侧眼球摘除并义眼植入,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等属于五级工伤情形。
七级至十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例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评为十级工伤。
工伤评级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结合上述标准进行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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