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伤残鉴定标准
一、职工工伤与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将工伤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级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可鉴定为一级伤残。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像一侧前臂缺失、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可能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可鉴定为七级伤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为十级伤残。
工伤鉴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二、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标准发放,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需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情况等确定,不同的工伤部位和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停工留薪期。一般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分两种情况。
其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其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职工或单位都应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职工权益及明确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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