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一、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此类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受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影响,利率通常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进行一定幅度的浮动。
2.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利息方面,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借款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借款行为通常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双方通过达成借款的合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并可能支付利息。
借款行为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借款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它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
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借款行为可分为多种类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这种借款通常较为随意,可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还有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不同类型的借款行为在法律适用和具体规则上可能存在差异。
若借款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或者存在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情形,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三、借款行为是实践行为吗
借款行为一般属于实践行为。实践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借款合同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还不够,必须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生效。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乙虽承诺出借,但未实际将款项交付给甲,此时借款合同并未成立。
不过,对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通常认为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更多涉及金融秩序和交易效率等因素。
综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实践行为,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般是诺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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