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什么
一、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下:
第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比如父母长期对孩子进行打骂、体罚,造成孩子身体多处受伤、心理出现问题等。
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例如父母长期外出不管孩子,使孩子独自生活面临饥饿、被侵害等风险。
第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像父母抛弃孩子,让孩子居无定所、衣食无着。
第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第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
第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相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怎样的人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通常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即便父母外出务工,他们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空间距离而改变,仍依法对留守儿童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
第二,委托监护人。当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会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临时监护人,常见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类委托监护需通过一定方式明确,被委托人要依法履行相应监护责任。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留守儿童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也无法监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
第四,若没有合适的个人监护人,民政部门将承担监护责任,或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负责。总之,法律通过多种规定保障留守儿童有明确的监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情况如下:
首先,若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
其次,对于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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