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以下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若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单证即视为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所有权无瑕疵,将其合法、完整地转移给买受人。若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出卖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指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质量要求,如不符合,买受人可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指出卖人保证所售标的物无第三人权利,如存在权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赔偿。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依约定或交易习惯,出卖人还需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1.主体资格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等,以明确诉讼主体适格。
2.合同文本证据:买卖合同本身是核心证据,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标的、价格、交付方式等重要内容,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具体约定。
3.履行情况证据:
-交付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运输单据等,用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付款证据,像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可证明买方的付款情况。
4.质量证据:若涉及货物质量问题,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双方关于质量问题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等,以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违约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如对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约定付款等相关证据。
6.损失证据:如果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要提供相应的损失计算依据,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额外维修费用发票、因延误交付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证明等。
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1.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目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如加工、定作物品。买卖合同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比如购买商品。雇佣合同目的是提供劳务,雇主注重雇员劳务本身。
2.标的物性质:承揽合同中,标的物一般是特定的、按照定作人要求制作的,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3.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有一定自主性,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承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雇佣合同里,雇员需听从雇主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
4.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前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通常转移给买受人。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三者在合同目的、标的物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各有特点,准确区分有助于在不同交易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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