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一、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存在诸多区别:
1. 目的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判定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则是评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确定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2. 申请主体不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伤残鉴定一般由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 鉴定机构不同: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伤残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对其结论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 依据标准不同: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事故发生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因素判断。伤残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考量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情况。
5. 作用不同: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伤残鉴定结论是确定赔偿金额、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等具体待遇的重要参考。
二、工伤认定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按以下流程作出:
1.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提出申请。
2.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
4.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5. 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6. 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有区别
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存在明显区别:
1. 目的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即判断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劳动鉴定则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
2. 申请主体不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较为广泛,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 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来判断。劳动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进行评定。
4. 结论作用不同:工伤认定结论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结论则是确定工伤职工具体待遇标准的重要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待遇。
明确两者区别,有助于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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