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无效情形
一、民法典婚姻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认定需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姻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婚姻的成立及其条件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包括: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2. 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基于自然人生理、心理发育等因素确定的。
3. 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不存在重婚的情况。
4.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未治愈前也不得结婚。
形式条件则是必须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才正式成立。登记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旨在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中的法律效力
婚姻中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而改变。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是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也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是相互扶持和继承方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作为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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