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有什么
一、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有什么
《劳动法》第47条主要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
(二)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一种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细则如下: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法第34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该条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集体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一程序,旨在让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若十五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便正式生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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