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腕骨折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一、手腕骨折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手腕骨折伤残鉴定1-10级标准如下:
1.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单纯的手腕骨折,经治疗后功能轻度受限等情况。
2.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手腕骨折后,遗留一定程度的关节活动受限,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3.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手腕骨折导致关节功能中度受限,影响部分工作及生活能力等符合八级标准。
4.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如骨折严重影响手腕关节活动,对工作和生活造成较明显影响。
5.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8.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9.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10.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及对伤者实际检查情况等综合判定。
二、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眼部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视野半径为0度。
2.二级伤残:双眼盲目5级。
3.三级伤残:双眼盲目4级,或一眼盲目5级,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4.四级伤残:双眼盲目3级,或一眼盲目4级,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
5.五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20度,或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
6.六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30度,或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七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半径小于40度,或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3。
8.八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4,或一眼盲目2级,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5。
9.九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6,或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
10.十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8。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作出。
三、手指伤残鉴定标准对照表
手指伤残鉴定标准通常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十级伤残: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二、九级伤残: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三、八级伤残: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四、七级伤残:
1.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2.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伤残鉴定需由专业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以确保结果的客观公正,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提供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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