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一、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撤销权作为一种特别的形成权类别,具有使法律关系随着一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动的效力。撤销权的这个典型性质使得它也继承了形成权的特性——无需法院裁决即可在特定时间内行使。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非一般的形成权,而是因其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即需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来实现。这是由于形成权本身就是一种可以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因此受到除斥期间的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所指向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债权人。
所谓“合同保全”即是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有害于自身权益,擅自处置其财产与权益,从而危及到债权人可期待利益能否得以实现时,能够针对债务人或特定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提出撤销诉讼或代位权主张以寻求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合同保全的具体措施则可以包含: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种方式。
三、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具体来说,包含以下方面:
(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当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导致其可能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作为行使主体。
(二)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可就全部债权行使撤销权,因为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其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连带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及于全体连带债权人。
需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债权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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