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的区别
一、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的区别
众所周知,一般共犯,也被称为普通共同犯罪,它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在共同的意识下,故意实施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某个具体的罪行。与之不同的是,特殊共犯则是指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他们在共同的意识下,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这类犯罪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例如职务犯罪中的共同受贿和贪污行为,或者是在走私、贩毒等特定的领域。这种类型的共犯的特殊之处在于,参与其中的人们需要拥有特定的身份,并且他们所实施的罪行必须属于特定的领域范围之内。无论是一般共犯还是特殊共犯,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差异体现在共犯人对于身份的要求上以及他们的犯罪行为是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的区别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普通共犯跟特别共犯的差别:
1.看有没有组织形式。
普通共犯就是大家随便组队干坏事,但特别共犯,就是形成一个比较稳固的犯罪团伙,也有人叫它犯罪集团。
2.处理方式不一样。
一般来说,干坏事带头的罪会比跟着干的重,跟着干的又比被迫干的重。
3.法律依据也不一样。
中国的刑法说了,两个人以上一起干坏事就算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还说,如果你是犯罪集团的头儿,那就得承担整个集团的罪责;如果你不是头儿,但是在犯罪集团里起了主要作用,那也是主犯,要承担所有罪责。
三、徇私枉法罪共犯怎么判刑
对于涉及徇私枉法罪犯罪的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以每例具体涉案情况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作为依据进行裁量。
若有多个公职人员组成的团伙,借用他们的权力地位实施徇私枉法之举,例如刻意颠覆正常的道德观念,扭曲事实真相,甚至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原则,且这些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果或者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他们很可能都会被视为是构成了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会充分考量到各个共犯的具体行为表现、其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他们各自的职务级别高低、以及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的严重性等等因素,然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他们分别施加适当的刑事处罚,这其中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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