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害金可以共用吗
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害金可以共用吗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共用。
(一)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里增加后的数额实际上就相当于在违约金基础上又适用了损害赔偿金,二者实现共用。这是因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当它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需要损害赔偿金来补充。
(二)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涉及二者共用的问题,因为违约金本身已经能够对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需要再额外适用损害赔偿金。
但是如果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针对的是不同性质的损失,例如违约金是针对合同履行迟延,而损害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瑕疵所造成的其他损失,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二者共用。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关于合同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差异性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首先,违约金除了具备一定的补偿功能外,同时也具备惩罚性质;相比之下,损害赔偿金其基本功能仅仅局限于赔偿受害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次,违约金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达成协议,属于事先约定事项;损害赔偿金并无此种特性,它的产生和适用并不依赖于事先的约定;最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作为必要条件,而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和赔付。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区别
违约金和赔偿金存在以下区别:
1. 产生依据不同。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卖方逾期交货,需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是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后,基于法律规定应给予的补偿。
2. 性质不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既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对方损失。赔偿金则主要是补偿性质,旨在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3. 确定数额方式不同。违约金数额通常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在合同订立时就已明确。赔偿金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生产企业因原材料供应方违约造成的生产停滞损失、利润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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