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遗嘱相反行为有什么
一、与遗嘱相反行为有什么
与遗嘱相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遗嘱人生前对遗嘱所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例如,遗嘱中写明某套房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但遗嘱人在生前却将该房产出售、赠与他人等,这种对财产实际处分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悖,可能导致遗嘱中相关部分无法执行。
二是遗嘱人通过行为变更了财产的安排意向。比如,遗嘱原本指定某项存款由甲继承,而后遗嘱人又将该存款用于为乙购置房产等,此行为体现出其对财产安排有了新的意向,与原遗嘱不符。
三是遗嘱人在遗嘱后又订立了新的遗嘱,且新遗嘱内容与原遗嘱冲突。按照法律规定,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种情况下,先前的遗嘱就会因新遗嘱的存在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效力,新遗嘱的内容构成与原遗嘱相反的行为。
二、附条件的遗嘱能否撤销
附条件的遗嘱可以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安排,遗嘱人在立遗嘱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会改变自己的意愿。对于附条件的遗嘱,只要遗嘱人具有撤销遗嘱的能力且符合法定撤销程序,就能够撤销。
从撤销能力来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撤销行为可能无效。
从撤销程序而言,常见的撤销方式有:一是通过立新遗嘱明确表示撤销原来附条件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二是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遗嘱中将某房产留给特定继承人,但之后遗嘱人又将该房产出售,此行为可视为对该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
总之,附条件的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对其进行撤销。
三、香港遗嘱法院认定时间
在香港,遗嘱的法院认定时间并无固定的统一标准,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其一,遗嘱本身的复杂程度是重要考量。若遗嘱内容清晰明确、条款简单,且不存在争议性条款,例如对财产分配表述清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明确等,法院在审核相关材料、确认遗嘱真实性及合法性后,可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完成认定,可能数月左右。
其二,是否存在争议。若有亲属或相关利益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如怀疑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认定过程会复杂许多。法院需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等,这可能导致认定时间大幅延长,可能持续数年。
其三,法院案件积压情况也会影响认定时间。若法院受理案件较多,需按顺序审理,也会使遗嘱认定时间相应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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