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认定标准
一、成都工伤认定标准
成都工伤认定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成都市工伤险标准
成都市工伤险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在工伤认定方面,需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法定情形。
工伤医疗待遇上,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直至十级伤残为7个月。同时,还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相应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标准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及时关注官方信息。
三、四川工伤评级标准
四川工伤评级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执行。
该标准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工伤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相对较轻。
例如,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等情况可能评定为一级伤残。而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实际工伤认定及评级过程中,需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估。他们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医疗诊断资料等,按照标准进行严谨、公正的判定,以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相应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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