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吗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而不论该假药是否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以往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限制,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因为假药的存在本身就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即使某些假药尚未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例如,一些假冒知名药品品牌的假药,即便可能暂时未发现对人体有明显危害,但由于其虚假的成分和不确定的质量,随时可能引发健康风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例如,某种声称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实际成份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份不一致,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甚至对人体造成损害。
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比如,用普通食品冒充具有特定疗效的药品进行销售,或者用一种药品冒充另一种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也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这些规定旨在严格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在药品界定上,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劣药则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从犯罪构成看,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均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量刑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相对较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罪在药品性质、犯罪构成及量刑上有显著差异,准确区分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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