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对方的赔偿标准
一、工伤骨折对方的赔偿标准
工伤骨折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若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还有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依据各地规定执行。
二、骨折工伤赔付款标准
骨折工伤赔付款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赔偿项目: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5.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五)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骨折赔偿金额和标准
工伤骨折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涉及多项赔偿项目与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护理费方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确定,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际赔偿金额需结合伤残鉴定等级、工资水平、当地标准等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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