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有强制执行权吗
一、城市管理局有强制执行权吗
城市管理执法局并无强制执行之权力,此乃通常由法院负责执行。
若城管部门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被罚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时,可提请法院执行处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车子被强制执行了藏起来法院可以找到吗
倘若某车辆已被列入强制执行程序且不慎被人藏匿,甚者,未依照法定程序交付给法院处理,那么,不管藏匿手法多么隐秘高明,法院均有权利以及手段寻回这辆车辆。
值得强调的是,所谓被执行人而已隐瞒的车辆一经被法院查实,法院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追回,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执行法院可透过法院内部构建的强大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拥有车辆,同时获取诸如车型、编码、车牌号码及品牌等全面详尽的车辆信息;法院亦可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严谨核实车辆状况如是否已经报废或者是否在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以此确认车辆能否正常使用;
若未曾实际控制该车辆,法院一般较少实施此种措施,除非涉及到需要采取果断行动的车辆处置问题;法院亦有权向公安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查控信函,请求提供被申请查封车辆的确切地址信息以及协助开展寻找并提前控制被查封车辆事宜;然则,此类操作方法需考虑到地区法院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程度,可能面临实施困难等诸多挑战;一旦法院成功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藏匿车辆,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执行裁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车辆登记机关进行车辆查封登记,即便未实际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车辆行为,亦同样可以实现对违法车辆的严密监控;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原则上不会主动积极地搜寻被执行人员本人,而是更专注于查封、冻结乃至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对于恶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采用司法拘留等适当措施加以惩戒;综上所述,只要具备足够的线索及权限许可,法院有望寻找并成功找回被藏匿的车辆。
三、车被强制执行了车牌能留下吗
车辆被强制执行时,其原有的号牌可予以保留。
在旧机动车交易或报废处理之后,原车主购置新机动车或二手车,均有权继续沿用原号码牌照;当然,如需变更号牌,亦可提出申请更换新的。
车牌是独立于机动车之外的,不应属于强制执行范围内的财产,故而允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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