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几大性
一、保险合同的几大性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大特性:
1.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投保人支付保费,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可能要支付远高于保费的保险金;若未发生,投保人则得不到赔偿。
2. 附合性: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接受或不接受之间选择,通常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不过,当合同条款有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 双务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负有义务。投保人需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有偿性:投保人获取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保费。这种有偿性体现了商业保险的等价交换原则。
5. 诺成性:保险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投保人交付保费为合同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可约定以交付保费为生效条件。
二、保险合同几天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而言,若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生效时间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时间生效。例如约定自合同签订后第3日起生效,就从该时间开始产生效力。
要是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保险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在现实中,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等行为往往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
不过,有些保险合同可能存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情况。比如附条件是发生特定事件合同才生效;附期限则是到达某个确定期限合同生效。此外,健康险等可能会设有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即便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对于某些保险事故可能不承担赔付责任。所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合同几年
养老保险合同期限并无固定标准,分多种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参保人需持续缴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一般是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无固定合同时长,通常与职工的就业情况相关。在职时,单位和职工需按规定持续缴纳,直到职工退休。若中途离职,可自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
商业养老保险合同期限则依具体产品而定。有的是短期,比如5 - 10年缴费期,之后开始领取收益;有的是长期,甚至终身型,可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和收益。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缴费期限和领取方式等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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