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赔付标准
一、济南市工伤赔付标准
济南市工伤赔付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相关规定,以下为部分常见赔付项目标准: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山东省规定。
不同工伤情形赔付会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二、济南市工伤8级赔偿标准
济南市8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级工伤为10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级工伤为16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
5.医疗费、康复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7.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山东省7级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7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标准为13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20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
5.其他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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