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张天明等24人不服一审宣判并提起上诉,该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宋文军等10名被告人通过加入公司在张天明的安排下,开展传销活动,并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费用。
2016年5月起,查方胜等8名被告人先后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发展下线、接单护盘,为“善心汇”公司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拍摄宣传片。至案发,查方胜共发展下线会员人,下级网络24层。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分别为1.2亿元、1300万余元。截至案发,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多人,涉案金额1046亿多元。
2018年12月14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被告人查方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宋文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他26名被告人1年6个月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24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永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宣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