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工伤认定要本人去吗
一、死亡工伤认定要本人去吗
死亡工伤认定不需要本人去。职工因工死亡,已无法亲自参与认定流程。
一般由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认定决定。在此过程中,近亲属等申请方需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工伤认定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
二、死亡证明影响工伤认定吗
死亡证明对工伤认定有一定影响。工伤认定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通常要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死亡证明能明确职工死亡这一事实,是工伤认定中的重要材料。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死亡证明可确定死亡时间、地点等信息,辅助判断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工伤认定条件。
若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认职工是否死亡及死亡情况,会影响工伤认定程序推进。但并非没有死亡证明就不能认定工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因事故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可替代死亡证明用于工伤认定。
综上,死亡证明虽不是工伤认定的唯一依据,但对工伤认定起到关键作用,能助力认定机构准确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三、苏州工伤认定一般是多久
苏州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通常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总之,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最长60日,事实清楚时15日可完成,但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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