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依据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在该条例调整范围内。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也就无法依据劳动关系认定工伤。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但这仅针对务工农民,其他退休人员不在此列。
不过,退休人员因工作受伤,虽不能认定工伤,但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外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本地认定工伤
外地的劳动仲裁裁决与在本地认定工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外地劳动仲裁裁决不能直接用于在本地认定工伤,但具有一定关联和参考作用。
劳动仲裁主要是解决劳动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等。而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
如果外地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会将其作为重要证据予以参考。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不过,本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按照自身的程序和要求,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除劳动关系外,还需审查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否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等。外地的劳动仲裁裁决不能替代本地的工伤认定程序,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由本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标准作出决定。
三、未交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首先,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职工的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其次,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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