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工伤认定用人名称怎么写
一、在工地工伤认定用人名称怎么写
在工地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名称的填写需遵循一定规范。
若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名称应填写该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全称。比如,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是“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就准确填写此名称。
要是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即有用人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名称填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名称。例如,A 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B,工人 C 在该工地受伤,此时用人名称应填写 A 公司全称。
填写用人名称务必准确无误,因为这涉及工伤认定对象的确定,关系到后续责任承担主体。若名称填写错误,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影响劳动者权益。所以,在填写前可查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等,确保用人名称填写正确。
二、在工地出事故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在工地出事故,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工伤认定,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要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若未签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可作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次,事故需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视同工伤。
不过,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劳动者在工地出事故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在单位工伤后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在职工工伤后随意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若单位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单方面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职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所以,单位能否在职工工伤后解除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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