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么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么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要分情况判断: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单位提出维持原工资待遇续签,劳动者拒绝,单位无需补偿;若单位降低工资,劳动者不续签,单位需补偿。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些情况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单位的劳动合同不合理我可以不签吗
单位的劳动合同不合理,劳动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若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意味着可能违背这些原则。
当遇到不合理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先与单位沟通协商,指出不合理之处并要求修改。例如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重要条款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若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对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那么可以签订合同。
若单位拒绝修改不合理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因为一旦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可能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在后续的工作中面临各种风险。并且,依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法律规定新员工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最晚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为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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