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大误解。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且该误解对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重大影响。比如对合同标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
二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例如在交易中一方利用对方急需资金的困境,以极低价格收购对方资产。
三是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比如出售二手车时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
四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例如以伤害对方及其家人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不利合同。
五是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大误解。即一方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撤销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四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五是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撤销。
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1.基于对合同事项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由于合同条款明显不公或对当事人一方过于苛刻而签署的合同;
3.由他人以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无法辨别真实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4.在遭受威胁、恐吓、逼迫等不当压力下签订的合同;
5.在某种困境或不利情况下签订的,双方实际接受的合同条件显失公平的合同。
如果一方成功地利用了对方的贫困、环境困难,或其决定能力的削弱等一系列可能导致合同建立之时显示出的不公平条件,那么收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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