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不是必须解除合同才能仲裁
一、劳动仲裁是不是必须解除合同才能仲裁
劳动仲裁并非必须解除合同才能进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涵盖多种劳动纠纷,并不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置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诸多可申请仲裁的情形。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员工想确定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解除合同就可仲裁;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中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也能在合同未解除时申请仲裁;还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同样不必解除合同才可仲裁。
只有在涉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与解除合同直接相关的争议时,才需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总之,是否解除合同并非劳动仲裁的必要条件,具体需根据仲裁事项来确定。
二、什么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或者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以及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单位可不缴纳社保”等条款,此类条款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应认定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与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经审批除外),因违反法律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若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还可以反悔么
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反悔。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依约履行。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职工可反悔。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协议中关键条款理解有误,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若有证据表明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并非真实意愿表达,如用人单位以威胁职工前途等手段迫使其签订,职工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此外,若协议显失公平,例如用人单位利用职工的危困或缺乏经验,使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职工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职工需注意,行使撤销权有期限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情形下九十日内行使。职工若想反悔,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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