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冷静期如何申请
一、福建离婚冷静期如何申请
在福建,申请离婚冷静期无需单独进行特别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福建离婚冷静期如何延长
目前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固定期限,一般不能随意延长。
在福建,离婚冷静期为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理,而不是单纯延长离婚冷静期。
总之,正常情况下离婚冷静期按法定执行,有特殊情况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非直接延长冷静期。
三、福建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
离婚冷静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自相关法律规定生效起即开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福建也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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