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一、合同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中存在多种无效条款情形: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比如在一些劳务合同中,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因违背保护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无效。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例如在运输合同里,运输方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损坏货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像某些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超过部分的条款无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例如以限制他人婚姻自由为条件签订的合同条款,因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而无效。
5.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条款无效。如双方为逃避债务虚假签订的赠与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6.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二、无效合同中哪些条款有效
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可保持有效,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这类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或产生纠纷时,有明确的途径和方式来解决矛盾。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即便该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此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可据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二是清理结算条款。清理是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结算则是当事人之间进行金钱给付。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清理结算条款依然有效,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和利益。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或无效后,双方如何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财产如何返还等内容,这些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三、什么情形下信托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信托合同无效:
1.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活动需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框架内进行,若目的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当然无效。比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立信托。
2.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基础,若其范围、种类等无法明确,信托关系难以建立,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3.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依法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合法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有效成立的前提,使用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合同无效。
4.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设立应基于合理的财产管理、增值等目的,若仅为诉讼或讨债,不符合信托本质,合同无效。
5.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享受者,若无法确定受益人或范围,信托利益无法分配,合同会被判定无效。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信托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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