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什么条款无效

2025-11-04 02:02:54 法律在线 0
  保险合同什么条款无效?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宣布无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当我们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作为投保人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就无效。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合同什么条款无效

   以下详述了保险合同可能失效的三类特定情形:

   (1)签订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缺乏保险利益,则此类合同即视为无效;

   (2)涉及以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同意且认可该等保险金额,亦会导致合同效力的丧失。

   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而签署的任何保险单,如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许可转让或质押,皆无效力;

   (3)在保险金额设定时,不可超出保险商品本身的经济价值。

   若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则超额部分无效。

   2.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事先尚未进行赔偿保险金程序期间,假如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了对第三方的索赔权利,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如被保险人未经保扏人的事先授权,便自行取消了其针对第三方的索赔权益,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法生效的。

   3.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并不拥有确定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性,那么投保人可以通过主张保险人返还扣除相关手续费之后的剩余保险费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二、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

   鉴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它明确地属于双务合同这一类别。

   其中,身为投保方,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缴付必要的保费,唯有如此,方可全力以赴地实现获取经济保障的目标;至于作为保险商的一方,它们则须致力于提供周全的经济保障给各位被保险人,并且这项义务也恰恰是与其收取保费的权利息息相关、同步对应并彼此成因的。

   显然,这就是所谓的“支付保险金”和“交纳保险费”两者之间的相互对等义务关系,此类合同即是我们所说的由双方共同负担对等义务的典型双务合同。

   根据双务合规定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恰好符合了这一特征,即指明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有权享受对应的权益,同时也要相应地承担起各自的义务,并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最终将呈现出一种对称的状态。

   三、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1、保险合同的效力,其含义主要在于阐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认可的有效性。

   2、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的话,这个“效力”的字面意思仅指保险合同属于“有效”或“无效”的范畴,并不包括“有效”情况下所涉及的各种“程度”。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保险合同还是其他类型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都是通过使用“有效”和“无效”这两个概念来进行明确界定的。

   一旦某份合同被判定为“有效”,那么这份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便会自动生效;反之,若被判定为“无效”,则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将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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