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有几种
一、婚姻的效力有几种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效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具体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状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认定需通过法定程序,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况
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重婚。重婚违背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原则,若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该婚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婚姻无效,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考虑。
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此年龄标准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
四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若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婚姻生活及后代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该婚姻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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