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罪的三个罪名是什么呢
一、侵犯商标权罪的三个罪名是什么呢
侵犯商标权罪包含三个主要罪名: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例如,某企业未获知名品牌授权,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该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就可能触犯此罪。
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该罪。比如商家明知道所售的手机是假冒某知名品牌商标的产品,仍然进行售卖,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会被认定为此罪。
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像一些小作坊私自制作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就涉嫌该罪名。
二、善意第三人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能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责任。
依据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一定保护,因为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若强制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然而,即便属于善意第三人,一旦知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就有义务停止销售行为。若继续销售,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
判断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键在于是否“不知道”商品侵权,且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实践中,需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总之,善意第三人虽可能免除赔偿责任,但停止侵权等其他法律义务不能免除。
三、驰名商标的特性和特殊价值我们应给予哪些样的保护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等特性,其代表着良好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基于这些特性和特殊价值,应给予多方面保护。
一是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获得保护,防止他人攀附其商誉。例如,在非酒类商品上也不能使用与驰名酒类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二是禁止作为商号使用。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避免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三是加强行政保护。商标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严格审查,防止他人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是刑事保护。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遏制侵权行为。
五是国际保护。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使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相应保护,拓展保护范围,维护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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