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寻衅滋事的认定
一、刑事寻衅滋事的认定
刑事寻衅滋事的认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行为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行为表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例如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像多次强拿硬要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
四是关于情节认定,需要结合行为的次数、手段、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例如,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通常可认定相关寻衅滋事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确保公正执法和司法。
二、刑事寻衅滋事会判多久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需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确定。
其一,一般情形下,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恶劣、严重等,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因素。例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而对于寻衅滋事案件,还需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准确裁量刑罚,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刑事审判参考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其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往往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具有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的特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动机通常是出于报复、嫉妒等原因,针对特定的财物实施毁坏行为。
其二,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不特定性,可能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等多种权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财物实施毁坏行为。
其三,对财物毁坏程度要求不同。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并非主要考量因素,即使财物毁坏程度较轻,但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恶劣情节,也可构成该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需达到一定的财物损失标准才构成犯罪。
其四,法定刑不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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